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专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07-04 08:58:03
——2022年11月22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高协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高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9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甘肃省专利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创新是第一动力”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知识产权工作改革的变化,解决我省专利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修改条例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10月中旬,法制委、法工委会同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11月4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二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省司法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税收优惠政策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提出,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相关政策,对修订草案中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条中的“运用专利所发生的费用”修改为“符合条件的运用专利所得”。
二、关于职务发明奖励报酬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的规定较笼统,建议条例作进一步细化。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增加了报酬数额可以依照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确定的情形,将该款修改为“职务发明专利实施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报酬。报酬的数额,按照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从实施专利的税后利润、税后专利许可使用费、税后专利转让费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报酬比例执行。”
三、关于专利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利纠纷调解和处理的规定存在与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建议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规定,修改为当事人除协商解决纠纷外也可以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调解,并在调解的纠纷类型中增加了兜底规定;二是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补充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向请求人送达答辩书副本的内容;三是完善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止专利侵权行为的具体措施,删除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程序自行终止”这一程序性规定。
四、关于专利代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应当依据上位法和现行的专利代理管理权限划分,对专利代理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作进一步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些建议,一是将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委托实施专利代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客体修改为“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二是将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五、关于展会监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展会主办者接受专利投诉的规定,增加了主办者的义务,建议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该款,同时增加了“展会举办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应展会主办者的请求,指导展会主办者对参展项目进行专利状况核查”的内容,作为该条第二款。
六、关于专利资产评估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国资委提出,修订草案第四十条列举的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情形,部分内容交叉重复,建议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第八项“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涉及专利的”规定。
七、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依据上位法对法律责任作进一步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对没有上位法处罚依据的修订草案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作了删除,对自律条款进行了修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章)。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专利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