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07-03 17:25:21

  (2022年9月1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前介入《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4月初,参加起草单位组织的座谈论证会,提出修改原则,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同时持续跟进了解修订工作进度并督促相关单位按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5月中旬,委员会赴酒泉市进行立法调研,实地了解我省边境管理工作情况并征求有关基层单位对修订条例的意见建议。8月12日,委员会协调起草单位等,对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逐条讨论,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后,9月13日,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召开第十五次会议,认真审议了条例修订草案,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认为,《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我省边境管理工作,维护国家主权和边境地区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对边境管理作了具体规定,我省边境管理条例部分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另外,国家机构改革后,边境管理的主体和职责都发生了变化,为落实机构改革要求,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修改完善《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很有必要。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符合陆地国界法等上位法精神和我省边境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内容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中关于护边员队伍建设的内容单列一条,作出具体规定。
 
  二、将第六条中公安边境管理部门的职责进一步细化规范作为本条第一款,将其他有关部门职责作为本条第二款。
 
  三、建议保留原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有关禁止在国界线我方一侧一百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定,作为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一项。
 
  四、根据中蒙《关于边界管理制度的条约》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第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在国界线中方内侧一千米范围内开枪打猎、鸣枪、追捕动物或者烧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