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07-03 17:16:49

  ——2022年11月22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高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9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策部署和改革要求,加强新时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职能,及时对我省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10月中旬,法制委、法工委会同天水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11月4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二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名称和监督原则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应当衔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对条例名称作出修改,同时进一步明确审查监督原则。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将条例名称由“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修改为“甘肃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二是将“公开透明”纳入预算审查监督的基本原则(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
 
  二、关于监督重点和监督程序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对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程序作进一步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在政府债务审查监督中增加了对政府债务偿还情况监督的相关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二是规定将政府设定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作为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的重点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在抄送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同时,还应抄送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
 
  三、关于专题调研和专项审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拓宽人大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渠道,更好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同时进一步健全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制度,增强审查监督的实效性和针对性。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针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或者重点专项资金开展专题调研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参与(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将审计结果报告人大常委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