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07-03 17:16:02

  ——2022年9月20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吴仰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历次全会上先后提出“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加强人大对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等的监督职能”等一系列决策部署。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的改革要求,预算法于2018年12月修改实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改革、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人大报告机制、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建立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等重要改革举措相继出台。去年4月,全国人大修订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制度与时俱进。
 
  我省现行的《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 年修订实施。《条例》实施6年来,在加强我省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近年来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提出的新要求相比,在突出监督重点、规范监督程序、细化监督内容等方面仍待完善和改进。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改革部署,加强新时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职能,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有关改革举措、我省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条例》作出修订,十分必要。
 
  二、修订过程和基本思路
 
  根据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计划,省人大财经委、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于2022年初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后,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认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改革举措。系统学习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的相关法律、决定、意见以及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二是扎实开展立法调研。今年6月,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前往白银、定西等6个市开展立法调研,听取了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三是充分征求意见建议。《条例(修订草案)》初稿形成后,分别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部门,14个市(州)和86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意见,并根据提出的意见作了修改完善。《条例(修订草案)》已经9月9日召开的财经委会议审议通过,报经主任会议同意,现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始终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紧扣中央决策部署。将党中央有关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的工作要求体现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并在可操作性上予以细化。二是突出地方特色。在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前提下,增加体现我省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特点的条款,将近年来全省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予以法制化。三是解决实际问题。在充分吃透中央和全国人大系列改革精神的基础上,突出法规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有针对性解决预算审查监督实效不高、刚性不强、跟踪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四是保持法规连续性。在保持原法规整体构架前提下,将支出预算和政策、绩效、政府债务、重大项目等新增审查重点,融入到原法规各个章节,有效保持了法规的承继衔接。
 
  三、修订重点和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将《条例》从七章六十一条增加到八章六十四条。修订重点和主要内容包括:
 
  (一)修改条例名称。《条例(修订草案)》将条例名称由原来的《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修改为《甘肃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理由有两点:一是与全国人大相关表述保持一致。2021年,全国人大修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我省条例与其内容和要求基本一致,将名称进行修改,保持与全国人大决定的名称表述一致。二是与上位法精神保持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一百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对条例名称进行修改更能体现上位法精神。
 
  (二)明确监督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预算决算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坚持依法审查监督,聚焦重点,注重实效,保障宪法和法律贯彻实施,保障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条例(修订草案)》依据这一要求,明确了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基本原则。(第三条)
 
  (三)完善监督重点。为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改革要求,《条例(修订草案)》在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重点以及预算执行的监督重点等条款中,增加了对财政政策、预算支出和绩效的审查监督重点,同时还细化了“四本预算”、部门预算和重大项目的审查监督等重点内容。(第十一、十七、二十七、三十二、三十五、四十一条)
 
  (四)规范预决算草案和相关报告内容。为增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初审阶段财政部门应提交的材料;规范了政府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报告,预算执行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内容;细化了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编报要求。(第十、十五、十六、二十六、三十、三十四、四十、五十三条)
 
  (五)健全监督机制。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更好的发挥人大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和预算咨询专家作用,《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我省各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建立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和咨询专家制度、健全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在预算初审时可以结合本级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重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等,对有关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专题审议。(第九、十三条)
 
  (六)加强政府债务审查监督。为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精神和省委《关于加强全省各级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若干措施》要求,牢牢守住安全发展底线,《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各级人大对政府债务的监督职责、各级政府应履行的监督义务;完善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以及预算执行等环节中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重点;规范了政府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报告中有关政府债务的内容;要求各级人大应当建立听取政府债务情况报告机制,规定常委会每届至少听取一次同级地方政府债务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开展专题询问。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通报政府债务有关情况。(第六、十一、十五、十七、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五、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七)推进预算联网监督。为充分发挥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对预算审查监督的服务支撑作用,《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提高预算审查监督效能,各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与政府部门建立预算联网监督发现问题反馈处理机制;要求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推进财政、发展改革、税务、审计、国资、自然资源和社保等部门数据信息系统与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网络联通,配合本级人大常委会做好预算联网监督工作。(第四十九条)
 
  (八)强化预算的审计监督。为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意见》精神,增强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监督的力度,《条例(修订草案)》将预算的审计监督单列成章。明确了审计部门职责;规范了人大听取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时间和内容;建立了政府听取审议意见并接受询问、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满意度测评、审议意见和决议处理、审计查出突出问题跟踪监督等机制。(第五十一至六十条)
 
  (九)增强预算审查监督职能。《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完善人大预算审查批准制度。《条例(修订草案)》根据中央精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强化预算审查监督职能,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建设。(第七条)
 
  此外,还对原条例个别文字和条文表述、顺序作了修改、调整、规范,并在法律责任章节中设立了兜底条款。
 
  《条例(修订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