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07-03 17:12:20
——2022年11月22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和平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和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9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更好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维护国家法治统一,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风险,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对我省条例进行全面修改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10月中旬,法制委、法工委会同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11月4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二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省司法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对安全生产工作原则、安全生产规划、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等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增加了“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以及“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二是补充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了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增加了“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四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设立的办公室负责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五是细化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范围,并对乡镇、街道及开发区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出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八条)。
二、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职责作进一步修改,强化安全生产保障具体措施。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删除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中完全重复上位法的内容,并作出概括性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二是在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中补充了“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三是修改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范围(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四是对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出明确要求(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五是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应地对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行为的规定进行了删减(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六是修改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时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矿山、金属冶炼等特殊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非法转包、分包其承包的建设工程等规定作了删减(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第二款)。
三、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应当进一步厘清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对举报处理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相关内容再作研究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二是修改完善了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和举报奖励的相关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三条);三是增加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四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规定作了修改,同时删除了上位法已有的法律责任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章)。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