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07-03 17:12:00

  (2022年9月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2年9月9日,省十三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16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安全生产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条例所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也于2021年6月进行了修正,条例个别条款出现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持与上位法相一致,更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有效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条例修订草案按照上位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强化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突出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权益保障,健全了事故应急救援规定,删除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修改内容总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建议:
 
  一、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二款“消防安全”后增加“矿山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与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做好衔接。
 
  二、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三款增加“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的内容,加强地方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三、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六条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中增加“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四、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七条第四款“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内容整合,在总则中单设一条表述。
 
  五、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内容均为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议合并表述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施、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等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六、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中增加“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内容,作为本条第一款。
 
  七、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的内容已在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中包含,建议删除或者合并表述。
 
  八、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中规定的“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从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内容,调整至第四十四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中表述。
 
  九、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与第四十八条第(五)项内容重复,建议合并表述。
 
  十、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不予追究相关责任”修改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减轻或者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内容合并表述,作为本条第一款。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