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03 17:11:26
——2022年9月20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厅长韩正明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厅长韩正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修订以来,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进入新发展阶段、践行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省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期,过去长期积累的隐患集中暴露,新的风险不断涌现,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执法制度不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突出,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亟须认真总结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领域实践经验和事故教训,通过修法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断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体系,依法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同时,2021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措施,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力度等,我省《条例》应及时对照修订,确保与上位法内容一致。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和过程
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求,通过对《条例》的修订,不断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和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向好。
按照上述思路,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成立了起草工作专班,先后赴嘉峪关、酒泉、天水、庆阳、甘南等地和酒钢集团、甘肃东兴铝业等部分省属企业进行调研,征求了中央在甘和省属企业的意见建议,多次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厅长办公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完善。二是先后两次征求了全省14个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的意见建议,共征集到170余条修改意见。先后在省应急厅、省司法厅门户网站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建议。三是委托兰州大学对我省《条例》近5年来的实施情况进行立法评估并提出修订建议。四是充分采纳各方意见建议并经厅党委会议研究后报省政府审议,省司法厅征求了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了论证,并经2022年9月5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6章82条,修改后条例共7章75条,新增加32条,删除39条,整合修改37条,保留6条。主要内容:
(一)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原则要求。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措施和省委省政府35条具体措施相关要求、最新安全生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纳入其中,增加了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两个至上”、“两个根本”新理念、“三个必须”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补充了安委会及协调机制、安全生产专家库、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政府法律责任、领导干部法律责任、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与人员责任等内容,增加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二)强化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职责、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定,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条件,增加了企业设置安全总监、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工伤保险、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内容。
(三)细化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细化了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了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将新兴行业领域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增加了举报处理、公益诉讼监督和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尽职免责规定,对矿山、危险化学品、地下空间、轨道交通等安全管理作出了特别规定。
(四)健全了事故应急救援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救援机制,细化了事故调查处理权限与程序。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