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07-03 17:08:34

  ——2022年11月22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维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9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国家关于义务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适应义务教育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依据上位法对我省条例进行修改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并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10月中旬,法制委、法工委会同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11月4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二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司法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两免一补”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即“两免一补”的表述一般为文件表述,条例应当规范用语、与义务教育法表述保持一致,以彰显义务教育的公益性。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二、关于入学保障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条例应当进一步强调流入地政府应当为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提供平等接受教育的条件,同时明确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烈士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对修订草案第十二条作了修改,删除了第一款中“以公办学校为主”的表述;二是与相关政策相衔接,将第三款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烈士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三、关于学校的有关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教育厅建议,条例“学校”一章增加有关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学校和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的内容,同时结合相关政策要求和我省实际,对校长选聘条件、法治副校长职责的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在修订草案第十九条增加了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建设的内容;二是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中的“开发和应用”修改为“开发和普及共享”;三是删除了有关“校长应当具有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四是对法治副校长协助开展工作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法治副校长应当定期到学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预防犯罪、安全管理、依法治理等工作(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
 
  四、关于教师队伍建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提高教育质量,关键靠教师,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严格对教师的要求,保障教师编制。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明确教师应当为人师表、言行雅正,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二是在条例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专门学校按照规定配备教学辅助和生活管理人员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第三款)。
 
  五、关于教育教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修订草案第五十条中“学校应当全面提升学生思想政治理论素养”的规定与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提出的义务教育阶段思政课目标不一致,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学校应当深化思想政治课改革创新,落实思想政治课教学目标,全面提升学生做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思想意识。”
 
  六、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依据上位法对法律责任作进一步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条款,并作出概括指引性规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