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07-03 17:08:16

  (2022年9月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2年9月9日,省十三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对2022年9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义务教育事关亿万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发展和民族未来。《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升义务教育办学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为了推进义务教育更加公平、更有质量的发展,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从“有学上”到“上好学”的美好期盼,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义务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条例》部分条款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已不能够完全适应我省义务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亟需修订完善。
 
  条例修订草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眼促进我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新增了学校管理、教学研究、学生减负、教育惩戒、家校共育等方面的条款,充实完善了学校布局、课程设置、教材选用、教师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内容,细化了法律责任。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与上位法不抵触,能够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效衔接,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总体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建议:
 
  1、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免除学杂费”修改为“不收学费、杂费”。
 
  理由:“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习补助生活费”即“两免一补”的表述多出自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当中。《条例》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第二条“不收学费、杂费”规范表述,以彰显义务教育的公益性。
 
  2、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
 
  理由:解决进城务工子女入学问题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体现,也是关注弱势群体、促进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条例》应当进一步强调流入地政府对包括进城务工子女在内的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与当地户籍生享有同等待遇。
 
  3、将第五十条第一款“学校应当深化思政课改革创新,落实思政课教学目标,全面提升学生思想政治理论素养”修改为“学校应当深化思想政治课改革创新,落实思想政治课教学目标,全面提升学生做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思想意识。”
 
  理由: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中,针对各阶段学生的特点,明确了各类学校思政课目标,高中阶段重在提升政治素养,形成做社会主义建议者和接班人的政治认同;初中阶段重在打牢思想基础,强化做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思想意识;小学阶段重在启蒙道德情感,形成做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美好愿望。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条中“全面提升学生思想政治理论素养”与两办意见中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思政课目标不一致,缺少依据,建议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特点,对该条款进行修改。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