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07-03 16:57:05
——2022年11月22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维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维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7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甘肃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解决制约我省乡村振兴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有必要依据上位法制定出台适应我省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10月上旬,法制委、法工委会同张掖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11月4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委、省司法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乡村”的概念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应当依照上位法对“乡村”的概念作出界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了“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三款)。
二、关于产业发展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乡村要振兴,产业必先行”,应当从我省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成果,进一步充实、完善促进农业产业发展的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二是将草案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进行整合,修改了甘肃特色产业体系构建的相关条款(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三是补充了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主体,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动农业科技创新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四是细化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措施,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推进农业全程全面机械化、数字化、智能化,加快农机农艺融合,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
三、关于人才支撑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坚实保障,建议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完善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采取措施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四、关于生态保护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是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之一,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也作为农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在草案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湿地、河洪道等保护修复,开展荒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
五、关于乡村治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应当进一步充实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相关内容,提高乡村治理水平。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补充完善了村民自治组织建设的相关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村民委员会应当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创新多层次基层议事协商形式,引导农村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健全村务监督机制,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工作,提升乡村治理水平(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二是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相关内容,规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集体资源资产,用活用好土地、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多渠道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提高村级组织自我发展和服务的能力(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三是充实乡村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强化农民的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集体意识、主人翁意识,建立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四是细化平安乡村建设措施,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落实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加强农村警务工作,推进农村群防群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
六、关于扶持措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乡村振兴扶持措施的相关规定,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完善金融支持措施,增加了“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内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将更多资源配置到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等乡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服务(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六条)。二是强化用地保障措施,增加了“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七、关于与上位法重复内容的删减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和要求,对草案中重复上位法内容过多的条款进行精简,进一步体现我省特色。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对草案中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农业财政补贴等条款进行了删除。二是删除了完全重复上位法法律责任的草案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三条,采用指引性的方式作出规范(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三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