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07-03 16:55:04

  ——2022年7月26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厅长李旺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实施细化上位法的必然要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是“三农”领域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与《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等共同构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四梁八柱”。我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既有与全国共性的工作规律,也有甘肃自身的鲜明特色和经验做法。制定我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是立足我省实际对上位法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是确保国家法律正确有效实施的必然要求。
 
  (二)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近年来中央及省委相继出台一号文件,对强化乡村振兴法治保障、研究制定乡村振兴法律法规提出明确要求。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作出安排部署。制定我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对甘肃重要指示要求,依法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
 
  (三)统筹推进我省乡村振兴战略的迫切需要。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我省脱贫攻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乡村振兴实现了良好开局。同时我们还存在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不足、传统农业产业低成本特质转型升级困难,乡村人才匮乏、人才留不住、人口结构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人居环境建设水平不高,农村文化资源整理、传承、转化和利用不足,文化基础设施落后,农业的高投入、粗放型经营模式不适应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要求,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和短板。这些问题都亟需通过法治手段予以解决。制定我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是推动乡村振兴战略沿着法治轨道落地见效、行稳致远的迫切需要。
 
  二、关于《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经省委批准,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列入2022年立法制定项目。立法工作启动后省农业农村厅先后2次召开立法研讨会、专家论证会,2次征求省直部门和市(州)及部分县(区)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意见,在遵循上位法基础上,结合甘肃实际,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5月23日,经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省政府。按照省政府安排,省司法厅就《条例(草案送审稿)》征求了14个市州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并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之后经专家论证并会同我厅反复研究、修改,并与省人大法工委再行对接,经2022年7月18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结构及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十一章,七十六条。依次为总则、乡村规划、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组织建设、城乡融合、保障措施、监督检查和附则。
 
  《条例(草案)》在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等省内政策前提下,参考部分省(区、市)制定条例的经验做法,对乡村规划、产业发展、生态保护、扶持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大振兴的促进措施,设置了城乡融合、组织建设等章节内容。一是总则部分设置了实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基本原则、理念和工作机制,明确了部门职责、宣传引导和表彰奖励等内容。二是乡村规划部分明确了省、市(州)、县人民政府编制乡村振兴规划的层级要求,规范了专项规划的类别,对规划编制、编制主体和编制要求作出了规定。三是在第三章至第八章重点对五大振兴的促进措施作出了规定,设置了产业、经营、现代种业发展、农技推广、科技创新等条款内容,特别是结合我省实际,对发展牛羊菜果薯药、现代制种、地方特色农产品等优势特色产业,推进“甘味”农产品品牌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品牌运营、管理和保护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针对我省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的定位,对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政策措施,加强农村生态保护和建设,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作出了规定。四是第九章和第十章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要求,明确了农村低收入人口、易返贫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和实施乡村振兴财政保障制度,对构建新型农业补贴、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投融资支持、信贷担保、用地保障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同时,从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落实定期报告制度、开展动态监测评估等方面,细化完善了监督检查内容,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