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7 17:02:27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9月20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高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7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全面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及省委有关公众参与立法的新部署新要求,总体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省法学会、社会有关方面征求了意见,并会同白银市、定西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9月2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五十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注重征求相关领域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通过召开座谈会、调研走访、书面征集等形式征求相关领域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的规定,作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二、关于立法协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作用,建议增加立法协商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加强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立法事项,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可以商请政协召开立法协商座谈会,并形成立法建议”的规定,作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
 
  三、关于立法后评估中的公众参与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立法后评估也是地方立法的重要环节,应进一步强化立法后评估工作中的公众参与,真正体现公众在立法中的全方位、全过程参与。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在立法后评估工作中,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府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及专家学者参与”的规定,作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增加了“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展立法需求分析、社情民意调查,为地方立法提供量化论证和决策依据”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二款),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