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7 17:01:44

  关于《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2年7月26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和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权利,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向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反映民意的重要途径,也是地方立法过程中程序价值最重要的体现。为保障公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决策,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制定了《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在全国率先以法规的形式对公众参与立法活动作了全面规范。《办法》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和保障公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反映民生民情、汇集民意民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推进人大协商、立法协商,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统一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近年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委就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省委关于公众参与立法的新部署新要求,总结公众参与立法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确保公众更加有序有效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有必要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过程
 
  按照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法制委、法工委成立工作专班,积极开展《办法》修订工作。一是认真学习领会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领会精神实质,把握核心要义。二是认真学习相关上位法精神。认真学习立法法、监督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相关规定,深刻领会上位法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新要求。三是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印发征求意见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省司法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学会,省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咨询基地,部分省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委托14个市(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征求了本市(州)有关部门的意见;5月中旬在甘肃人大网站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四是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学习借鉴外省市有关公众参与立法的经验做法,先后深入我省平凉市、庆阳市、陇南市及部分县区开展实地调研,听取意见建议。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经反复斟酌、比较和修改,并经2022年7月7日法制委法工委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形成《办法(修订草案)》。7月22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百零四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修订草案)》的议案,现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草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相关要求,进一步拓展和规范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等重点内容。原《办法》17条,修订后19条,主要修改的内容如下:
 
  (一)关于公众参与原则。在修订草案第四条增加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容,切实做到开门立法、广纳民意,在地方立法工作中以实际行动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修订草案第四条)。
 
  (二)关于法规草案公布征求意见时间。为了更加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修订草案将法规草案公布征求意见时间由“不少于十五日”,修改为“一般不少于三十日”,与《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相衔接(修订草案第九条)。
 
  (三)关于发挥智库作用。目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聘请了30名立法顾问,设立了15个立法联系点、3个立法研究咨询基地参与立法工作,市(州)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也做了积极探索。为了更好发挥相关专业机构、专家学者等方面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智力支持作用,修订草案增加了“鼓励立法研究咨询基地、立法顾问发挥智库作用和专业优势,注重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联系基层人民群众的作用,为地方性法规制定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的内容(修订草案第十一条)。
 
  (四)关于听取意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增加。法治中国建设规划明确提出,要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扩大公众参与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为了积极主动适应新情况、贯彻新要求,修订草案增加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相关内容(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四款)。
 
  (五)关于参照范围。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为了充分调动公众参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修订草案明确,公众参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修订草案第十八条)。
 
  《办法(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