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7 16:59:17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9月20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和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推动体育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体育活动需求,适应体育事业改革发展新形势,有必要对我省办法作出修改,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同时,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修改体育法,建议待法律修订通过后对办法再作进一步修改完善,适时提请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今年6月,体育法修订通过后,与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省体育局及时对接,对修订草案的修改完善共同进行了讨论研究,经过多次修改后,将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并会同白银市、定西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9月2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五十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省司法厅、省体育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体例结构
 
  省体育局建议,与新修订体育法的章节设置、修改内容相衔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体育产业”“监督管理”两章,同时突出全民健身在体育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将修订草案第二章“社会体育”章名修改为“全民健身”,进一步保障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将修订草案第三章“学校体育”章名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二、关于总则
 
  有的立法顾问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应当对修订草案总则部分作进一步修改,体现上位法修改时新增的重要原则、精神。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一款);二是增设反兴奋剂条款,明确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同时对体育行政部门在反兴奋剂工作中的职责作了规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
 
  三、关于体育活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建议,对修订草案体育活动的相关规定予以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是为有效保障学校体育活动开展,规定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要求学校体育场地应当保障体育活动需要,不得随意占用或者挪作他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三是与相关政策相衔接,修改了体育赛事活动监管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
 
  四、关于体育产业
 
  省体育局和立法顾问提出,应当立足我省实际,增加有关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二是规定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业、体育服务业发展,支持发展具有区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体育产业,促进体育与教育、文化旅游、医疗健康、商业、农林、科技、互联网等产业融合发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五、关于保障条件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有关体育经费保障、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相关规定,以增强法规的刚性和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体育事业经费投入机制的内容,同时对体育场地设施规划、建设、开放等方面的规定作了修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
 
  六、关于监督检查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应当进一步压实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通过明确相关部门对体育市场、体育项目、体育赛事监管的方式方法,以规范体育市场秩序,保障体育活动安全。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市场主体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项目实施重点监管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二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安全监管作出规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三是推进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明确市场监督管理、体育行政等部门应当完善体育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强化体育企业信息归集机制,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