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7 16:58:36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2021年11月1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1年11月16日,省十三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1996年9月25日施行以来,对促进我省体育事业发展、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2009年、2016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进行了两次修正,但实施办法自施行以来,尚未适时作出相应的修改。为保持与上位法相统一,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修订草案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作了修改,增加了学校安全管理相关内容,明确了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职责,并对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修改内容总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对修订草案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为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国家战略,建议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动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的内容。
 
  二、建议在第二条的“法规”前增加“行政”一词。
 
  三、建议将第九条中“城市要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农村要发挥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中的“要”修改为“应当”。
 
  四、建议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建立校园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五、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幼儿园职责的相关规定,在第三章学校体育中增加幼儿园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体育活动的内容。
 
  六、建议在第四章竞技体育中增加政府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赛事活动的监管、建立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熔断机制等内容。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