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7 16:55:36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9月20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高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7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适应工会改革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新要求,依据工会法和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及时修订条例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8月下旬,法制委、法工委组成调研组赴省总工会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9月2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五十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省总工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职工代表资格终止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职工代表资格终止情形的规定涵盖不全面,建议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其修改为“职工代表因岗位变动、调离原单位、退休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无法履行代表职责,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关于职代会选举表决方式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职工代表大会履行审议通过、民主选举职权时,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的规定是否可行,建议斟酌研究。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在该款中补充了“对于程序性的问题,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者鼓掌通过等方式”的规定。
 
  三、关于职代会决议、决定效力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职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效力的规定缺失“不得撤销”这一情形,建议补充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作了相应修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