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7 16:51:58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9月20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高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7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充分发挥工会职能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据工会法和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及时修订办法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8月下旬,法制委、法工委组成调研组赴省总工会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9月2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五十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省总工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关于专项集体合同种类的规定有缺失,同时对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这一程序性要求未作规范,建议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该条第三款修改为“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在第四款补充了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规定。
 
  二、关于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工会法、劳动法均未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吸收工会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参加,建议对相关规定斟酌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的相关内容。
 
  三、关于工会经费审查监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依据工会法和我省工会工作实际,删除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有关工会资产管理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该款中的“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修改为“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四、关于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处理
 
  有的立法顾问提出,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申请支付令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涉及诉讼程序,不宜在地方性法规中作出规范,建议予以删除。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该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