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7 16:48:22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9月20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和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甘肃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的重要部署,适应我省档案工作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对我省条例作出修改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8月下旬,法制委、法工委组成调研组赴省档案馆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9月2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五十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档案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档案宣传教育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细化上位法关于加强档案宣传教育的规定,以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九条修改为两款进行表述,分别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档案宣传教育职责提出明确要求(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
 
  二、关于档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应当根据档案工作的性质、特点和机构改革实际,进一步完善档案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增加了“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表述,同时,对没有法律依据的“档案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上岗”的内容作了删除(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
 
  三、关于档案服务企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修订草案第十七条关于档案服务企业注册登记后向档案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且与“放管服”改革精神不符,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该条修改为:“从事档案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符合相关资质要求,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并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
 
  四、关于档案收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二十条关于各级各类档案馆制定档案收集范围细则经上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后施行的规定,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也不符合我省局馆分设的实际情况,建议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综合档案馆应当制定本馆的档案收集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上级档案主管部门备案后施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
 
  五、关于档案移交期限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关于向省、市(州)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建议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该条第一项修改为:“列入省、市(州)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向省、市(州)综合档案馆移交”,并删除了第二项中“市(州)”的表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重复上位法的条款作了适当删减,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