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7 16:42:59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9月20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和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依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时修订条例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并会同白银市、定西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9月2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五十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委、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农业机械研发生产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修订草案应当针对我省不同地域农业生产条件的差异,对引导和扶持开发、生产适宜特色农产品生产的农业机械作出规范。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对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二款作了修改。
 
  二、关于农机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放管服”改革后,国家已经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社会化等级认定,修订草案第十二条关于开展农业机械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规定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符,建议予以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删除。
 
  三、关于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应当强化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进一步细化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补充规定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的,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二款);二是增加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内容,并规定出厂记录、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三是明确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依法开具销售发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三款);四是在农业机械生产者和销售者售后责任的规定中增加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的内容,同时对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赔偿责任的相关内容作了删除(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
 
  四、关于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服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改善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机信息服务,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建议修订草案补充这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
 
  五、关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关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按照规定办理相应变更登记的表述不够准确,易产生歧义,建议研究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其修改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办理转移登记;登记内容变更的,办理变更登记;用作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报废的,办理注销登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
 
  六、关于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和调查处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鉴于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关于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和调解处理的规定,在上位法中已有明确规范,建议予以删除。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相关内容,并采用指引性的方式作出规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