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7 16:42:21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2022年7月2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2年7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现行的《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该条例的部分规定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以保持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相一致。条例修订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上位法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行业部门的职能,新增了农业机械自主购买、维修经营、事故报告及处理等方面的内容,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总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在修订草案第六条后增加一条,内容为:“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将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燃油补贴。”移至该条,作为该条第二款。
 
  二、在修订草案第八条后增加一条,内容为:“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生产适合我省丘陵山区作业,适宜我省特色农产品生产的农业机械。”
 
  三、将修订草案第十条中的“农业机械化相关学校”修改为“农业机械化学校或者培训机构”。
 
  四、在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后增加两款,内容分别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在我省丘陵山区进行宜机化改造,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