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7 16:38:37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9月20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维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适应当前会计管理和深化改革需要,及时修订条例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并会同庆阳、武威两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9月2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五十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工作原则和职业准则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针对会计工作的特性,对单位会计工作原则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业准则的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删除了修订草案第三条中的“内部控制制度”;二是将修订草案第四条修改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职业义务,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二、关于部门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职责作进一步明确。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七条分为两条进行表述,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会计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二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会计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的具体责任作了调整,分别作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六条、第七条。
 
  三、关于监督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从优化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管体系出发,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明确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本单位进行内部监督时的具体权责(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二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提出要求(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三是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进行整合,对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和机构检查结论的出具、利用以及保密义务等作了进一步修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重复上位法的条款作了适当删减,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