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7 16:37:51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2022年7月20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2年7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条例自2015年11月27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颁布施行以来,对加强会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我省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制度改革,条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于2017年进行了修订,我省现行条例部分条款存在与会计法不一致或不符合现实情况的情形。为保持与上位法相一致,同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相适应,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条例修订草案,细化完善了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资质、会计人员培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增加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业准则、单位会计人员违法违规情形以及处罚等规定;删除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等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修改内容和文字表述总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如下具体修改建议:
 
  1.条例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一款对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会计工作作了明确规定,但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计工作管理职责没有做出规定。同时,根据省财政厅机构职能,对社会审计工作是“指导和管理”,而不是“指导和监督”。因此,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会计工作,贯彻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管理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等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但目前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设置财务总监而不是总会计师。建议根据我省设置财务总监的实际,与上位法设置总会计师的规定作进一步衔接。
 
  3.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三条对总会计师所具备的资格做出了规定,但与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并保持一致。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