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7 16:34:27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9月20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维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7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更好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权益保障力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我省条例及时修订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并会同庆阳、武威两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9月2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五十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省委政法委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概念界定和适用范围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因此在界定见义勇为人员概念时应当体现其行为的危急性和紧迫性,同时,建议对修订草案第三条有关“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其在本省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作进一步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将修订草案第二条见义勇为人员概念表述中的“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修改为“与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二是将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其在本省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
 
  二、关于行为认定和优惠待遇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建议,对见义勇为人员认定的内容作进一步完善,同时,衔接、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见义勇为人员享受优待的规定作进一步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参考其他省市区相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标准和条件作出修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二是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优待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细化,明确见义勇为人员按照规定所得的奖金或者奖品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三、关于权益保障措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直有关单位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措施,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补充了对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及时进行救治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二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不符合烈士条件或者因公牺牲、视同工伤情形的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优待规定作了修改,对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待遇时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资金种类作出调整,同时根据实际删除了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数额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三是增加了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诬告、诽谤、陷害的,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法律责任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对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和修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二是将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奖励、救助、捐助和优惠待遇的,由原授予机关核实后,撤销相关表彰,依法取消相应待遇,并由相关部门追缴发放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救助金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