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7 16:33:42

  关于《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2年7月26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忠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自2002年1月施行以来,对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条例实施已近20年,一些与全面依法治省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协调、不一致等问题和不足也逐渐暴露出来,亟需进行修改完善。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教育、道德教化,改进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选表彰工作,让全社会充满正气、正义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提升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二是有效衔接近年来出台和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权益保障力度,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地落实的现实需要。三是机构改革后,条例涉及的部分部门和机构有的已经取消,有的职能和名称都作了调整,为使立法与改革相衔接、相适应,也有必要对条例进行相应的修改。
 
  二、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会同省委政法委等单位组成工作专班,于年初启动条例修订工作。4月中旬,完成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全体理事、各市(州)党委政法委和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并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多次修改。在此基础上,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甘肃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送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建议,并赴省内部分市县开展立法调研,了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再次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7月8日,省十三届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7章30条,修订草案共6章40条。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调整了责任主体。原条例规定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具体工作,因2018年机构改革后不再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根据工作实际,修订草案将见义勇为人员评审认定、奖励保障的主体修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评审认定,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将原来由民政部门承担的伤残评定等职责调整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二是完善了认定程序。补充细化了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核查、评审、公示、认定、复核等环节,明确了时限要求。根据民法典精神,将申报、举荐见义勇为特殊情况下的时限由原来的六十个工作日调整为三年。
 
  三是规范了表彰奖励。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和贡献,按照县(市、区)、市(州)、省三个层级进行表彰奖励,增加见义勇为人员评选先进、休假、体检、疗养、依法免征个税等方面的奖励优待。
 
  四是加大了权益保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在最低生活保障、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经营、法律援助等方面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明确了相关标准和要求。加大抚恤力度,明确对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群体)、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群体)”称号的牺牲人员,除按国家和本省规定落实相应待遇外,由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增发不低于二十万元的一次性抚恤金。
 
  五是调整了个别章的内容。将原条例第五章经费保障的内容整合调整到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见义勇为工作经费保障和基金使用管理。
 
  修订草案还对部分条款顺序和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