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6 16:28:55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7月26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和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6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适应新时代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需求,根据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及时修订条例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并赴甘南州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7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以视频方式召开第四十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修订草案第八条关于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规定中“一般建设工程”的指向不明确,建议研究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规范进行抗震设防。”(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
 
  二、关于地震小区划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根据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在修订草案第十条补充有关地震小区划图报经审定的程序性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了“地震小区划图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内容,作为该条第二款。
 
  三、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除重复上位法法律责任的规定,采用指引性的方式作出规范。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