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6 16:27:39

  关于《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2年5月31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甘肃省地震局局长石玉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
 
  《条例》于2007年9月27日经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起到了显著的作用。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不断推进,《条例》已不能适应新时代防震减灾事业发展需求。国家于2019年修正《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取消了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的规定,我省现行《条例》与之不相适应,亟需修订。
 
  二、修订过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省地震局于2022年1月启动修订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成立修订工作组,认真梳理法条、查阅资料,调研福建、浙江、青海和山东等兄弟省份,学习其修法先进经验,修订工作组多次集中讨论修改,并召开专家咨询会,在广泛征求各市州地震及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22年3月1日经省地震局党组会研究通过,报请省政府审议。按照省政府安排,省司法厅再次就《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之后会同我局反复研究、修改。经2022年4月25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主要内容
 
  原《条例》不分章节,共24条。本次修订分为七章31条。其中整合修改21条,新增10条,删除6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和《甘肃省机构改革方案》,规范了立法语言表述和部门名称。二是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删除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从业人员资格要求和事前审批有关条款。三是根据改革要求和我省实际,增加了地震小区划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关规定,明确了组织开展地震小区划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适用范围。四是为增强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了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吸收山东省、青海省的立法经验,对安评范围以立法附件形式列举,主要包括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等三个方面23项具体内容。五是为使《条例》结构更加清晰,增设了章节名称。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