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6 16:24:34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7月26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和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6月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由于近年来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的政策措施,人社部发布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因此有必要对我省现行条例进行修改,以适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现实要求。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并赴白银市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7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以视频方式召开第四十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继续教育机构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继续教育机构的职责中应当增加合理设置培训课程,保证教学质量的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对继续教育机构的职责作了修改,将其表述为:“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需求,合理设置课程,保证教学质量;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教育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证明,并接受社会监督。”(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一款)
 
  二、关于继续教育效果评估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单位建议,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继续教育效果评估考核的规定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定期对继续教育效果实施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有关项目支持的重要参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一款)
 
  三、关于继续教育基地设立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只对建立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作了规定,建议补充市、县两级人社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了有关内容,作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四、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建议,参照人社部相关政策文件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对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作了修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