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6 16:23:57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2022年5月1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2年5月19日,省十三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第十四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8月1日施行以来,对推动和促进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及我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新政策新规定,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要求。此外,条例中的个别条款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5年出台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对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修订草案明确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补充了用人单位的职责,完善了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义务,增加了建立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和继续教育基地的规定,强化了对继续教育效果的评估考核等措施,有效衔接了上位法和国家相关政策,符合我省实际,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同时,对修订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建议:
 
  一、建议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社会团体等组织”修改为“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第二款中的“另有规定”修改为“已有规定”,规范文字表述。
 
  二、第三条和第九条关于教育内容的规定,内容重复,建议合并表述。
 
  三、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义务,内容重复,建议合并表述。
 
  四、建议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教育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修改为“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教育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与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关于继续教育机构向社会公开的要求相一致。
 
  五、建议将第十六条内容合并归纳到第十条“用人单位职责”第四项中。
 
  六、建议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与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主体的规定相一致。
 
  七、建议将第二十七条中“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修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与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相一致。
 
  八、建议将第三十条中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规范文字表述。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