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6 16:20:51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7月26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和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6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适应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的新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及时修订条例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并赴张掖市、武威市、甘南州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7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以视频方式召开第四十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维修养护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是一项惠民利民的民心工程,但管护难是基层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建议草案针对这一难点问题增加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一款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养护长效机制的规定。
 
  二、关于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修订草案第十九条有关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主体的规定与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建议予以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依法进行报批。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措施,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三、关于生产用水水费计收
 
  有的立法顾问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修订草案的调整对象为农村居民的生活饮水和生活用水,不包括生产用水,建议删除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中生产用水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该条中“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实行分类计价”“生产用水价格按市场调节机制计收”的内容。
 
  四、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对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给予的罚款标准与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不一致,建议研究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关于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罚规定单列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规定为:“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