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6 16:20:03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2022年5月1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2年5月19日,省十三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自2015年9月颁布实施以来,对全省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规范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脱贫攻坚任务全面完成,“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地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对农村饮用水供水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目前我省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需通过修订条例推动解决。同时随着《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出台和《水法》等法律的修订,现行条例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精神不一致。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进一步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及时对该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修订草案,符合我省农村饮用水供水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修订草案总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对修订草案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建议将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修改为“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
 
  二、建议第十条中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建设、管理、运营、管护工作和节约用水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农村居民安全用水、节约用水、有偿用水意识。”拆分为两款,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建设、管理、运营、管护工作”作为第六条第一款,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农村居民安全用水、节约用水、有偿用水意识”作为第八条第二款。
 
  三、建议第一章总则增加一条“鼓励研究、推广和应用农村饮用水供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质量,改善水质,促进节约用水” 。
 
  四、第十九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与《水法》第三十三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为“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报批”。
 
  五、建议第三十七条修改为“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损坏财产损失风险防范机制,防范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损坏造成财产损失”。
 
  六、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列举的三种情形,除第一种情形中“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水污染防治法》对其有处罚规定外,其他情形均借鉴《城市供水条例》,处罚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且农村饮用水供水受地域条件等因素影响,供水情况千差万别。所以,条款对三种情形规定统一的处罚标准,既与上位法不一致,也不符合农村饮用水供水实际,不便于实践操作,建议区分不同类型、不同情况对供水单位予以约束性规定。
 
  七、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是一项惠民利民的民心工程,也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议修订草案第六章保障措施中增加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养护长效机制,提升供水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