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6 16:19:29

  关于《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2年5月31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甘肃省水利厅厅长朱建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
 
  《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于2015年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提供了根本遵循。本次修订必要性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随着脱贫攻坚任务的全面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农村供水保障工作也随之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现行《条例》已经难以适用农村供水长远发展需求。二是涉及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审批、建设资金落实和运行管理责任等方面的部分内容,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一致。三是目前全省农村供水集中工程在日常运行管理中不同程度存在的管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管护责任不明确等问题,一定程度影响和制约了农村供水工程的效益发挥,亟需通过修订《条例》推动问题解决。
 
  二、修订过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我厅于2021年11月启动《条例》修订工作,通过开展前期调研、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法律专家审核等方式,多角度多频次吸收意见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2022年2月10日,经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于2月18日提交省政府。按照省政府安排,省司法厅再次就《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14个市州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之后会同我厅反复研究、修改。经2022年4月25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主要内容
 
  现行《条例》共7章40条。本次修订共分为8章42条,重点修改15条,删除7条,增加9条。
 
  (一)关于结构性修改。按照我国现行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要求,以及管理实践和实际工作情况,增设“第六章 保障措施”。
 
  (二)关于“第一章 总则”的修改。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乡村振兴内容,删除了原第六条乡镇政府的“协调”职能,增设了节水原则、供水设施保护、投资融资、水价形成、宣传教育等条文内容,按照《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等国家技术标准,对农村饮用水概念进行了定义。
 
  (三)关于“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的修改。为保障饮用水安全提出了符合逻辑要求的系统性方案和制度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增加“遵循自然规律,坚持总体规划、合理利用、促进节约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我省水资源结构实际情况,增加“鼓励对非常规水收集、开发和利用”等内容。
 
  (四)关于“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的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应急供水预案制定、协调、启动条件等内容,删除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表述。
 
  (五)新增“第六章 保障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新增此章。增加了供用水设施服务保障、风险防范机制、供用水智能化保障等内容。
 
  (六)关于“法律责任”的修改。全面规范了法律责任的表述,删除了没有上位法依据的处罚条款,设置了法律兜底条款。
 
  另外,根据机构改革实际情况,对《条例(修订草案)》中相关机构名称进行了调整,依照上位法对相关条款内容文字表述进行了规范。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