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6 16:17:00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7月26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和平
——2022年7月26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和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6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农民教育培训、提高农民从业能力、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农业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以及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及时修订条例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并赴张掖市、武威市、酒泉市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7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以视频方式召开第四十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农民教育培训机构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一款“其所属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具体培训工作”一句中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与条例其他条文表述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的内涵外延不一致,容易引起歧义,建议斟酌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二、关于技能鉴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直有关单位提出,“放管服”改革后,技能人员水平评价已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有关“技能鉴定”的表述与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不相符,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技能鉴定”修改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关于经费使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针对当前存在的农民教育培训经费使用不到位、发挥效益不足问题,在修订草案中增加有关加强培训经费使用监管的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的规定,作为该条第一款,同时,在第二款禁止性行为中补充了“侵占”这一情形(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关于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农民教育培训经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已在第三十五条兜底性规定中有所体现,建议予以删除。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该条内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