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6 16:16:26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2022年5月1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2年5月19日,省十三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现行的《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和促进农民教育培训、提高农民从业能力、助推脱贫攻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该条例的部分规定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以保持与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相一致。条例修订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相关上位法,进一步规范了单位名称及工作职能,新增了乡村振兴相关内容,完善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总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在修订草案第六条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后增加“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恢复为现行条文表述。
 
  二、在修订草案第七条中增加“对在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接受教育培训后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作为第二款。
 
  三、鉴于我省各级人社部门在农民教育培训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的职责在人社部门,建议将第八条中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修改为“人社、农业农村等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修订草案第十一条中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移至本条“会同人社、教育等行政部门制定”之后;删除第十二条中的“向城市非农产业”。
 
  四、为解决目前农民教育培训中存在的培训质量不高,针对性不强等突出问题,建议在第十七条“优化教育培训资源”后增加“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在第十七条“有特色”后增加“有针对性”,在第二十条“分类实施”后增加“注重实效、确保质量”。
 
  五、为适应当前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充分发挥新职业、新业态在促进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中的突出作用,建议在第二十条“应当”后增加“大力开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新职业、新业态培训”。
 
  六、根据当前农民教育培训的实际需要,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一条中的“从业能力”修改为“从业、就业、创业能力”,在第一条“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之前增加“强化乡村人才支撑”,在第九条第二款“实训条件”之后增加“搭建信息平台,畅通信息渠道”,将第十三条中的“中等职业教育”修改为“中高等职业教育”,在第十六条“编写制作”后增加“或采购”,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修改为“对工作人员和参训农民进行安全教育”。
 
  七、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依据不够充分,并与相关法律表述不一致,建议删除该条内容。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