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6 16:15:50

  关于《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2年5月31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厅长李旺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
 
  《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于2011年4月1日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讨论通过,2011年6月起施行,距今已施行11年。《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促进农民教育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智力支撑。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原条例中的部分条款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同时,随着机构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推进,条例涉及的部分政府部门和单位职能、名称有所调整,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的认定不再列入行政审批范围。为此,亟需对《条例》内容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和相关规定,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司法厅,于2021年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先后两次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两次征求省直和市州政府及有关部门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并经2022年3月16日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省政府。按照省政府安排,省司法厅再次就《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14个市州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之后会同我厅反复研究、修改。经2022年4月25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是理顺单位名称及工作职能。根据近年来机构改革情况,将《条例(修订草案)》中的“农业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部门”,“扶贫开发”部门修改为“乡村振兴部门”,“财政、价格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等。二是新增乡村振兴相关内容。按照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要求,新增条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民的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有明确表述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三是完善了法律责任。删除了对农民教育培训机构认定的相关条款,设置了对承担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条款,设置了农民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教育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内容条款。对应在法律责任中设置了相应条款,设置了兜底条款,删除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处罚条款。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