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6 16:13:23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7月26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维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6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适应循环经济发展新要求,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新修订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对我省条例进行全面修改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并赴金昌、兰州两市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7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以视频方式召开第四十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省司法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关于适用范围的表述不够准确,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循环经济活动以及相关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一款)。
 
  二、关于规划与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修订草案中将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纳入相关规划计划的规定作进一步补充完善,根据工作实际对项目准入的规定再作斟酌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予以明确;二是删除了省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限期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的相关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三、关于减量化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修订草案“减量化”一章中的部分条款内容不够准确、全面,建议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对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作了修改,将第二款、第三款分别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取水许可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应当包括节水评价的内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二是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安装节水用水器具的规定作了修改,并对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的更新、改造提出要求(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三是对优先发展生态农业和节水型农业提出总体要求,对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作出鼓励性规定,对限塑范围和产品包装标准予以调整规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四、关于再利用和资源化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关于生态保护补偿和实施天然林保护、防沙治沙等工程的规定,在我省其他地方性法规已有体现,建议删除,同时建议对厨余垃圾处理的规定依据上位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同时对厨余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提出明确要求,补充了禁止畜禽养殖厂、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养畜禽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
 
  五、关于激励措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提出,应当依据上位法对省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有关专项资金的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并在条例中补充政府采购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发展循环经济有关专项资金,并在资金支持范围中增加了“碳达峰与碳中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等项目建设和循环经济表彰”两项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二是增加一条规定,即“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七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和重复上位法的处罚条款作了删减,并作出概括和指引性规定。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