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6 16:12:31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2022年5月20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2年5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条例自2012年实施以来,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促进我省循环经济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循环经济发展环境、政策取向、法律要求均发生了较大变化,条例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也于2018年进行了修正,我省现行条例部分条款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或不符合现实情况的情形。同时,我省在循环经济发展工作中还存在政府职责交叉、企业积极性较低、项目效益不高、部门管理责任不明确等突出问题。为保持与上位法相一致,进一步推进我省循环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修订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决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修改完善了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与管理、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相关规定,增加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矿山企业循环发展、使用黏土砖等相关内容,删除了循环经济产业目录、生态补偿、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基金等相关内容以及与其他法律已有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文。修改内容和文字表述总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如下具体修改建议:
 
  1.条例修订草案第八条的表述不够严谨,建议将第二款内容调整到第一款前面表述,修改为“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2.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四条关于行业名称的表述比较零乱,建议作归类性列举表述。
 
  3.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对禁止生产和销售超薄塑料购物袋、聚乙烯农用地膜的具体标准作出了规定,这样规定不利于法规的稳定性,建议修改为“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塑料购物袋、聚乙烯农用地膜,以及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同时,对第六十条规定的该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建议作相应修改。
 
  4.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三条关于政府统筹资金,用于支持循环经济相关工作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省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有关专项资金的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并保持一致。
 
  5.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的法律责任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并保持一致。
 
  6.条例修订草案第六十二条的法律责任规定,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补充完善。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