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6 16:09:33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7月26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维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6月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在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完善。近年来,国家和我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政策措施,为了更好体现和适应这些政策措施,推动老龄事业发展,有必要对我省条例及时修改。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社会建设委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并赴金昌、兰州两市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7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以视频方式召开第四十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省司法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工作目标和各方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提出,修订草案第四条提出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政府工作目标,但其中“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建议研究修改,同时建议对总则中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各方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责任作进一步补充细化。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在修订草案第四条中增加了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的内容;二是在修订草案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三是在修订草案第八条中增加了社会各界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的规定;四是补充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
 
  二、关于家庭赡养和扶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赡养人负有对老年人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权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建议在条例中作出相关规定,同时增加有关家庭扶养的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规定“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二是对老年人配偶应当依法履行相互扶养义务予以明确,并规定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应当依法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履行扶养义务(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
 
  三、关于社会服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社会服务一章还需充实完善,其中有关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应当予以修改,且该章部分条款在《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已有规定,建议删除。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内容作了修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二是增加了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以及邻里互助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三是增加了禁止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老年人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开展对老年人消费的社会监督,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四是删除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公共养老服务设施改变用途的还建、养老服务资金监管、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与职业保障等内容。
 
  四、关于社会优待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规定和我省优待老年人的政策、做法,细化和补充有关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七项老年人优待措施分为六条,从政务服务、卫生保健、文体休闲、交通出行、公共商业服务、维权服务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至第四十三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依据上位法对法律责任作进一步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对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救济渠道予以明确,对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违法责任作了修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章)。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考虑到“宜居环境”和“社会参与”两章条款内容较少,将第六章和第七章合并为“第六章宜居环境和社会参与”;同时对修订草案的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