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6 16:08:50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2022年5月1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2年5月19日,省十三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第十四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1月颁布实施以来,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提升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正,条例中涉及的部门名称、职能和部分条款等已经与上位法和改革实际不相符。同时,近年来,国家及我省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出台了一系列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的政策措施,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需要。因此,对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修订草案,根据相关法律的修改情况和机构改革实际,规范了部门名称,厘清了各部门职责,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删除了与上位法重复的部分规定,修改内容和文字表述总体可行。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同时,对修订草案提出如下具体修改建议:
 
  一、建议在第五条第一款增加“健全完善相关养老政策及法规,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保障和监管水平”的表述。
 
  二、建议在第八条增加一款:“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爱、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三、建议将第十条第一、二款合并表述。
 
  四、建议在第二章中增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赡养人、扶养人义务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兜底性条款,做好与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
 
  五、建议在第十三条中增加“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六、建议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政府经办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通信运营商等服务机构,应当为患病、残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七、建议在第二十四条增加城市养老设施的内容,将农村和城市养老设施建设、运营统筹考虑。
 
  八、建议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投入资金的监督管理”。
 
  九、建议将修订草案中出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经营性养老机构”表述,统一规范为“经营性养老机构”表述。
 
  十、建议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街道和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十一、建议在第八章增加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养老服务规范要求,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提供养老服务的,由民政等相关部门责令整改;享受政府费用减免优惠政策的,有关部门可以中止优惠政策;情节严重的,收回已经减免的费用”。
 
  以上意见,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