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6 16:07:59

  关于《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2年5月31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郭玉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人口老龄化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今后较长一个时期的基本国情。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新征程之际作出的重大判断,是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部署。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是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中之重,也是我省推动老龄事业发展的基石。《条例》自2016年1月1日实施以来,社会反响普遍良好。近年来,国家及全省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出台了一系列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政策措施。为更好的体现和适应这些政策措施,需根据我省实际对《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的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2022年2月24日,省卫生健康委召开委机关立法工作推进会,成立了《条例》起草工作小组。参照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方式,对《条例》进行修订。在认真调研和借鉴其他省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分送14个市州和老龄委31个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充分采纳并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报请省政府审议。按照省政府安排,省司法厅就《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之后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反复研究、修改。4月12日,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研究讨论,会后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经2022年4月25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9章60条,修改后《条例》共9章55条。
 
  修订过程中增加4条、删除9条、整合修改29条、保留22条。主要内容:
 
  (一)保持与民法典一致。原《条例》第二章关于家庭赡养与扶养部分相关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内容不符。考虑到地方性立法不宜作出详细规定,以免出现与上位法不符或违背的情况,故仅设定4条,作出原则性规定。
 
  (二)保持国家诉讼法律制度统一。原《条例》中关于老年人合法权益受侵犯提起诉讼的规定,专家认为,与国家诉讼法律制度不完全一致。同时,地方性立法就诉讼制度进行规定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故删除这方面的条款。
 
  (三)强化老年人权益保障。为方便老年人群体,为老年人减负,删除关于老年人优待证的规定,明确老年人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即可享受优待。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对老年人给予门诊诊查费优惠,实行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优待,倡导民办医疗机构实行上述优待规定。
 
  (四)完善保障老年人权益措施。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对养老机构登记和管理进行规范,拟增加“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的内容。依据《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对医养结合提出明确规定,相关条款引用条例规定拟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养结合工作机制,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资源,发挥互补优势,促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五)关于部分条款的文字修改。根据机构改革等情况,对涉及的部门名称和部分条款内容的表述进行修改,如将“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将涉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统一修改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