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6 16:05:00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7月26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维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5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适应当前城市房地产活动和深化改革需要,及时修订条例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并赴张掖、武威两市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7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以视频方式召开第四十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省司法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政府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四条对政府责任的规定作了修改,补充了政府推动解决不动产“登记难”“办证难”,逐步推进“交房即交证”的内容,针对性强,有利于保护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但需对相关表述作进一步修改,以使其更加规范。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逐步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实体和产权证书同步交付,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活动,对房地产开发用地、规划及竣工验收、买受人权益保障等内容依据上位法和国家相关政策作进一步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明确了房地产开发用地除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外,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同时对出让或者划拨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的事项范围、前期意见征求等作出细化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二是补充完善了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完成后的规划条件核实、竣工验收以及交付使用条件等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至第十二条);三是明确了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的赔偿责任,并对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维权途径和合法权益保障等作出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
 
  三、关于房地产交易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十分重要,建议对相关内容作进一步补充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修改了预售商品房应当具备的条件,完善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范围,补充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订立等相关内容,同时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发布等作出规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四、关于监督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进一步强化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措施,切实保障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对建立房地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内容作了修改,同时增加一条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等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推行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依据上位法对法律责任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修改了部分处罚条款,完善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章)。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