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6 16:04:17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2022年5月20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2年5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条例自2001年3月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经2004年6月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以来,对加强我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加之新一轮机构改革、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等工作的不断深入,与房地产相关的部门名称和职责发生了变化,条例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已作了多次修订,相关的房地产行业政策也进行了调整,我省现行条例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与发展实际不相符,部分条款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情形,为保持与改革要求相适应、与上位法相一致,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条例修订草案,对照上位法规定,细化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资质规定、违规交付商品房、擅自预售商品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充分对接现行政策,补充完善了解决“登记难”“办证难”问题的措施,提高了商品房预售门槛要求,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对与改革要求不符的内容予以修改和删除。修改内容和文字表述总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如下具体修改建议:
 
  1.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三款中关于“金融监管机构”的表述范围指向不明确,且地方性法规是否可以对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的职责作出规定,建议斟酌。
 
  2.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一致,建议对照上位法作进一步梳理。同时,建议在第二款“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中增加“通信”专业经营单位的表述。
 
  3.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关于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责任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的规定相冲突,建议作指引性规定。
 
  4.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十条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与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保持一致。
 
  5.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关于“房地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表述不够严谨,建议在此句前增加“在房地产管理工作中”的相关表述。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