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6 16:03:30
关于《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2年5月31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苏海明
——2022年5月31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苏海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
《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3月30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4日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条例》的实施对加强我省城市房地产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管理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一是上位法进行了多次修订。2004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先后修订三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五次,修订内容涉及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等多个方面。二是部门职责和行业政策发生了诸多变化。近年来,随着机构改革、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放管服”等工作的不断深入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与房地产相关的部门名称和职责发生了变化,住建部对相关部门规章和政策进行了调整,我省也出台了一些行业监管方面的制度,需要对《条例》中相应的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三是房地产领域纠纷矛盾增加,风险上升。如近期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断裂,而预售资金又未得到有效监管,导致房地产开发项目停工,后期交付困难,购房群众利益受损,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同时还存在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交付时出现不符合规划条件、配套设施减配、不动产登记证无法办理等问题,严重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因此,亟需对《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修订过程
按照省人大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省住建厅于2021年11月启动《条例》修订工作,12月根据各地住建部门反馈的问题和修订意见,对照上位法修订内容,结合我省实际,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初稿形成后,采取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法律专家审核等方式,多角度多频次吸收省直有关部门、市州住建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法律专家等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2022年2月25日,省住建厅党组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研究,并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提交省政府。按照省政府安排,省司法厅再次就《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14个市州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之后会同我厅反复研究、修改。经2022年4月25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保留、合并、修改完善现行《条例》内容15条,删除23条,对照上位法和相关法增补21条,并将《条例》调整为章节式结构。修订后的《条例(修订草案)》共6章36条。
一是充分对接现行政策。针对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内容与规划不符、违规交房、不动产权“登记难”“办证难”等突出问题,补充完善了政府推动解决“登记难”“办证难”“交房即交证”政策衔接落实的内容,明确开发项目的监管措施,细化了项目手册制度和住宅交付使用条件,强化了开发项目实施过程的规划监督。
二是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稳步推进商品房预售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将上位法要求的商品预售条件之一“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修改为“除缴足土地出让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投资总额的25%以上,或者该房屋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已经完成”。
三是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根据住建部最新要求,明确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设立方式和预售资金的交存时间,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体现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违约责任等内容,并载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四是增加监督管理章节。规定了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在房地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项目规划、房地产广告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以及推进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共享的相关内容。
五是细化法律责任。对照上位法,细化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资质规定、违规交付商品房、擅自预售商品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及政府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渎职、受贿的处罚。对与上位法不一致、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要求不符的内容予以修改和删除。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