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4 13:58:28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7月26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维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5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保障通信安全和畅通,规范电信市场秩序,促进电信业健康发展,制定我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并赴酒泉、兰州两市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7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以视频方式召开第四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省司法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电信设施的概念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提出,应当对电信设施作出更准确的概念界定,体现其公共服务属性。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电信设备、电信线路、电信配套设施,以及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电信设施设备。”
 
  二、关于规划与建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电信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序建设的原则,建议对电信设施相关规划的编制、电信设施土地使用、电磁辐射环境检测等方面的规定作进一步研究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电信设施专项规划的规定作了修改,明确将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二是补充了不得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电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一款);三是对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配套电信设施的平等接入作出修改完善,规定了建设通信机房、基站、管道、杆(塔)、交接箱(间)等电信设施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四是明确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环境水平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基站建成后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电磁辐射环境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一款)。
 
  三、关于管理与保护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加强电信设施的管理保护措施,有效防止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并对其日常管理职责予以细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二是规定从事建设施工等活动,可能危及电信设施安全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三是增加一条规定,对确需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电信设施应当履行的程序和费用承担等作了规范(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
 
  四、关于监督与保障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完善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监督保障制度,确保电信设施安全运行。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补充了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加强电信设施建设、改善网络条件、提高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责(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二是对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抢修、抢险任务的电信车辆的优先通行作出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依据上位法对法律责任作进一步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处罚条款,完善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章)。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的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