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4 13:58:01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2022年5月20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2年5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加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是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重要基础,对推动新基建建设起着关键作用,对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也是保障通信安全的需要,与国家安全、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不可分。目前电信设施建设规划体系尚不健全,造成电信设施建设滞后,重复投资建设等问题。同时,在通信设施建设和发展中,市场竞争秩序不够规范、有序。因此,通过立法来加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电信业与其他行业共建共治共享和谐有序发展,十分必要。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条例草案,规定了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基本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经营者责任,规范了规划与建设、管理与保护的要求,明确了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基本解决了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方面亟需规范的问题。体例结构、内容和文字表述总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如下具体修改建议:
 
  1.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一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条例草案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基站建设完成后,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电磁辐射环境进行检测的规定不合适,建议电磁辐射环境由第三方进行检测。
 
  3.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关于“在重要公共电信设施区域内……”的表述不够严谨,建议修改为“在重要公共电信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
 
  4.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违法主体不明确,建议进一步明确。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