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4 13:53:11

  关于《甘肃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年5月31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甘肃省科技厅厅长张世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2018年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甘肃省依托兰州、白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简称兰白自创区),旨在把两个高新区建设成为科技体制改革试验区、产业品质跃升支撑区、人才资源集聚区、东西合作发展先行区、生态文明建设引领区。截至目前,全国共22家国家自创区,已有9家(中关村、武汉东湖、苏南、深圳、成都、上海、湖南长株潭、河南郑洛新、天津)出台了地方性条例。
 
  2019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甘肃时,强调“发挥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平台的带动作用”。经过几年的努力,兰白自创区在产业培育发展、创新能力提升、对外合作交流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步,兰州、白银两个高新区在全国高新区最新综合排名分别位列第 53名、第116名。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进一步明确和压实建设主体责任,加大产学研对接,优化创新发展生态等,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促进和保障。
 
  省委十三届十五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明确提出“要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更好发挥兰白两区作用,切实提升支撑力和带动力”的要求。通过地方性法规,规范国家自创区建设既是全国的普遍做法,也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熟经验,彰显着立法推动、规范、引领、保护的国家自创区建设发展新特点。
 
  二、立法依据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专门法律规范自创区建设,但在今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部分涉及条款(第74条、第78条),为《条例》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等法律、政策文件,以及我省鼓励和支持兰白自创区建设的相关文件中,都有一些很好的政策措施,需要在立法中予以固化。此外,全国已出台的9家地方性条例,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学习借鉴。
 
  三、起草的过程
 
  2019年6月,省科技厅启动《条例》立法前期准备,多次赴省内外开展调研,完成了《条例(草案)》初稿。省委十三届十五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后,成立立法咨询团队,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吸收采纳了省直有关单位和相关高校、院所、企业等70余家单位的意见建议,多次修改后,经省科技厅党组会审议后形成送审稿,于2022年2月28日报请省政府审议。按照省政府安排,省司法厅就《条例(草案)》送审稿征求14个市州政府意见、省直有关单位意见和兰州、白银高新区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之后会同省科技厅反复研究、修改。经2022年4月25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条例(草案)》共8章51条,整体结构采用章节式设置,内容包括总则、规划建设、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金融支持与人才支撑、开放合作与辐射带动、法治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一)聚焦实践难题,科学设置管理体制。参照其他省市做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省人民政府设立兰白自创区建设协调机构,负责对兰白自创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第5条)明确了“兰州、白银市人民政府是兰白自创区建设的责任主体。”(第6条)以及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及其在兰白自创区建设中的实施主体地位。(第7条第1款)
 
  (二)聚焦发展实际,着重突出赋权授权。突出兰白自创区经济管理权限和土地规划利用的统一管理,提出行使省人民政府和兰州、白银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第7条第1款)在土地利用方面,提出建立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和动态监测机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入留成部分,依法可作为兰白自创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第11条第2款)
 
  (三)聚焦成果转化,有效激发创新活力。在技术创新中,提出兰州、白银市人民政府和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者参与设立新型研发机构。(第17条第1款)在成果转化中,提出可以通过简化经费预算编制、扩大经费使用自主权、科研机构分类支持等措施,激发创新活力。(第22条)
 
  (四)聚焦人才支撑,多措并举强化激励。为强化人才作用发挥,提出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享有人事管理优化调整的自主权,实行以聘用制为主的人事管理制度;(第7条第2款)探索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使用的人才库;(第31条第1款)鼓励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对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其创新创业项目予以支持。(第31条第2款)
 
  (五)聚焦改革创新,完善建立容错机制。提出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对探索性强、前沿引领性高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人和项目管理单位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的,不作负面评价。(第47条第2款)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