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4 12:54:01

  关于废止《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说明
 
  ——2022年5月31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张旭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废止《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条例》经2003年11月28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2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施行后,对我省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废止理由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于2022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湿地保护的法律,从湿地的定义、保护原则、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检查等方面对湿地保护管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照新颁布的湿地保护法,我省《条例》大部分条款内容已明显滞后和不适用,缺项较多,已不能适应新时期湿地保护管理需要,如:《条例》中湿地的概念、湿地类型、申报湿地保护区的条件、湿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何种措施保护和恢复湿地功能、在湿地中开展相关活动的禁止项、省级重要湿地动态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等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湿地保护的措施和管理制度等规定不符合当前实际。
 
  三、废止后影响分析
 
  按照省政府安排,省司法厅就废止《条例》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经综合研判,《条例》废止后,不会对湿地保护工作造成不利影响。新颁布的湿地保护法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加强了湿地资源管理和湿地保护规划,完善了湿地保护修复各项制度措施,健全了财政投入等保护支持机制,建立了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能够满足当前我省湿地保护管理的需要。
 
  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