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4 12:28:03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5月31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高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要求、新变化,有必要根据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对条例进行修订。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并会同张掖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5月18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六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司法厅、省文旅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非遗工作考核评价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修订草案第五条关于政府职责的规定,缺失了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考核评价体系的内容,建议补充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在第五条第一款中增加了“纳入考核评价体系”的表述。
 
  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修订草案第十条第三款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等提交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建议予以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对相关内容作了删除,将该款修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三款)
 
  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上位法仅对推荐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情形作了应当提交相关材料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则未提出相应要求,修订草案第十六条关于提交材料的规定,扩大了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建议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该条中“建议或者”的表述。
 
  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现行相关政策的规定,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每年进行评估,修订草案第三十条关于每两年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估的规定与政策要求和实际工作不符,建议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享有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的主要依据。”
 
  五、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的处罚规定涉及民事法律责任,不宜在本条例中作出规范。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该条内容,以指引性的方式作出规范。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