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4 12:23:52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2022年3月2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2年3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三次全体会议,对2022年2月28日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连结民族情感、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甘肃是中华民族的重要发祥地,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明交流互鉴、提升文化软实力,推进文化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1日实施的《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促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规划与保护、利用与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我省非遗保护传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为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明确了目标任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亟需对《条例》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完善。
 
  《条例(修订草案)》突出体现了党的领导,强化了政府职责,依据“两办意见”完善了非遗调查、记录、评审、退出等工作机制,充实了“非遗进校园”“非遗在社区”等内容,增加了非遗融入“一带一路”“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的条款。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总体比较成熟,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同时,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建议:
 
  1.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理由:根据“两办意见”第十七项“加强组织领导”中将非遗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的要求。
 
  2.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审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政策及工作规划,审核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协调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为第六条。
 
  理由:根据“两办意见”第十七项“加强组织领导”中关于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同时,借鉴2019年6月颁布的《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七条相关内容。
 
  3.第十二条【档案和数据库】中的“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阅”修改为“依法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理由:文字表述更加简练。
 
  4.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删去原文中“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
 
  理由:文字表述更加简练。
 
  5.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公示结果和复审意见,拟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理由:对十八条中已经提到的“复审意见”,在这一条里也应当与之对应。
 
  6.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研究机构,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研究、展示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理由:文字表述更加简练准确。
 
  7.在第五十五条【法律责任】增加“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评审、认定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项目保护单位的;”作为第(五)项内容,原第(五)项改作第(六)项。
 
  理由:表述更加全面准确。同时,借鉴2019年6月颁布的《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十七条相关内容。
 
  以上意见,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