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4 12:22:40

  关于《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2年3月29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陈卫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19年8月视察甘肃时,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加强对国粹传承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支持和扶持。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施行。《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促进我省非遗保护、传承、弘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但是,随着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理念、方针和政策的调整,以及保护传承形势环境发生的一系列新变化,《条例》已不能适应我省非遗保护传承发展的需要,亟需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过程
 
  2021年11月,省文旅厅成立了以厅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条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组建工作专班,编印参考资料,以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为班底,在省人大法制委、教科文卫委、省司法厅的指导下,广泛参照兄弟省区市立法经验,对《条例》逐条进行研究修改,于2021年12月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初稿。按照立法程序,省文旅厅先后组织召开3次研讨会、1次专家咨询会,并书面征求省发展改革、财政、人社、住建等25个省直部门,以及各市州文旅部门意见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反复修改。2021年12月29日省文旅厅党组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研究。2022年1月5日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呈报省政府。按照省政府安排,省司法厅再次就《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之后会同省文旅厅反复研究、修改。2月10日,何伟副省长召集省文旅厅、省司法厅等相关部门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研究讨论,会后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经2022年2月28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对《条例》6章55条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其中,增加10条,删除3条,保留6条,整合修改52条,修改后共6章59条。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加了非遗传承体验、非遗项目动态调整、打造“一带一路”非遗文化交流品牌等条款内容。
 
  (二)对非遗调查的组织权限、非遗信息公开共享、非遗传承人认定条件、项目入选条件和评审评估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三)增加了非遗传承传播与利用,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等开设非遗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建立非遗教学和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开展非遗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等。
 
  (四)细化了上位法内容,对上位法中非遗调查、非遗档案保存形式等内容进行细化,增加了项目评审、政策咨询等专家参与、代表性项目退出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等规定。
 
  (五)对没有上位法依据的罚则、与优化营商环境等“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符的内容予以修改和删除。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