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3 20:54:42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5月31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高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甘肃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有效解决我省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利用不够、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不足、社会参与度不高等问题,制定条例很有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并会同张掖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5月18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六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司法厅、省文旅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部门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除文旅部门承担重要职责外,新闻出版、广电、电影等部门也承担着重要工作,建议进一步完善涉及公共文化服务的部门及其职责的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将草案第七条有关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的内容调整至第五条作为第一款予以表述;二是增加了“文旅、新闻出版、电影、广电、体育、科技、文物等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二款)。
 
  二、关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联系点提出,草案第八条第二款关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其修改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二款)。
 
  三、关于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条例应当进一步体现推进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向农村倾斜、向基层流动的导向,建议在草案第三章增加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增加农村地区图书、报刊、戏曲、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信息内容、节庆活动、体育健身活动等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面向农村提供的图书、报刊、电影等公共文化产品应当符合农村特点和需求,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书报阅读、影视观赏、戏曲表演、普法教育、艺术普及、科学普及、广播播送、互联网上网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服务”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
 
  四、关于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建议,在条例中补充完善上位法有关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的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除重复上位法法律责任的规定,采用指引性的方式作出规范。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草案第四十七至五十条的规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